一、依據: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規定辦理。
二、實施單位:學生事務處
三、實施對象:全校學生
四、服裝:以學校公告樣式為準,校園內得穿著制服、體育服或送校核准之團體服。
(一)服裝規定:
1. 制服上衣:
(1)淺藍色短(長)袖上衣。
(2)上衣左胸口袋上方以深藍色絲線,正楷繡製校名、學號(學號繡製規定如附
件)。
2. 制服褲(裙)子:穿著素面制服褲(裙)子,以藍色、黑色為主。
3. 體育服外套:學校制式外套,左胸上方以白絲線正楷繡校名、學號。
體育服上衣、褲:學校公告式樣為準。
(二) 服裝儀容原則
1. 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
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
(1) 重要之活動,例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休業式、國際及校際交流活
動或學校例行場合等。
(2) 體育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運動上衣:無論長短袖,學生應著學校體育服或是具運動機能之送校核準之
有袖團體服(如:班服、社服、校慶紀念服等),無須全班統一服裝。
b.運動短褲:參與體育課時,應著學校體育短褲。
c.運動長褲:參與體育課時,應著學校體育長褲或具運動機能之長褲。
d.前項運動機能之認定,以不妨礙學生正常運動之動作和舒適度為主,且材
質適宜、鬆緊適中(如:棉質運動長褲、風褲等);不得穿著不適宜服裝
(如:牛仔長褲、西裝長褲、工裝長褲、背帶長褲、燈籠長褲、落地褲等)。
e.鞋子:參加體育課時,應穿著運動鞋,不得穿著皮鞋、無鞋帶之帆布鞋及
健走鞋、釘鞋。
f.如有特殊課程安排 (如:游泳課、體適能測驗)老師得裁定符合課程需求之
服裝。
(3) 為維護實驗安全或實驗課程時,應穿著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
2.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如:雨天、腳
部受傷、治療或預防特殊疾病、鞋襪汙損等,則不得穿著涼鞋、拖鞋或打赤腳。
3.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
限制學生髮式。
4. 穿著需注重國民禮儀,以乾淨、莊重為原則,不得過度裸露。
五、識別:學生在校時間,應隨身攜帶學生證或數位學生證,以資識別。
六、參與體育課及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為防止危害學生
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七、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
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八、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一、目的:
為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藉由有效管理和教育學生在校正確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觀念,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二、使用手機規範:
1.為維護公共團體秩序及他人安寧,並避免影響其他同學受教權,學生於上課、朝(集)會、早晚自習、午休時間及其他公開場合時間,須將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關機、靜音或震動狀態,下課時間始可使用。
2.課堂中如遇臨時、緊急事故或其他特殊需要時,須經任課老師同意後,始可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並以不影響班級教學正常進行為原則。
3.早(晚)自習及午休時間,須經導師同意後,始可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查詢資料,惟需注意保持靜音,並避免影響班上秩序及他人休息;如發現以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玩遊戲者,視同違規登記。
4.學生使用之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如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須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未經他人同意之訊息(游泳課不得拍照或錄影),違反相關法令者 應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同學、學校聲譽損壞者,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
5.學生於校外亦應養成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之良好禮儀,在公共場所應留意公共秩序及安全,如:行走或騎乘車輛應避免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以免發生危險。
三、違反前項第二點規範者,得由導師或任課老師暫時收繳保管,於下課後或放學時領回,違規同學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四、考試期間,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一律管制使用,詳細規範依「本校考試規則」辦理。
五、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屬於貴重物品,持有人應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如離開教室亦應隨身攜帶以免遺失,若因個人保管不慎而遺失,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目的:
為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藉由有效管理和教育學生在校正確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觀念,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二、使用手機規範:
1.為維護公共團體秩序及他人安寧,並避免影響其他同學受教權,學生於上課、朝(集)會、早晚自習、午休時間及其他公開場合時間,須將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關機、靜音或震動狀態,下課時間始可使用。
2.課堂中如遇臨時、緊急事故或其他特殊需要時,須經任課老師同意後,始可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並以不影響班級教學正常進行為原則。
3.早(晚)自習及午休時間,須經導師同意後,始可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查詢資料,惟需注意保持靜音,並避免影響班上秩序及他人休息;如發現以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玩遊戲者,視同違規登記。
4.學生使用之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如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須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未經他人同意之訊息(游泳課不得拍照或錄影),違反相關法令者 應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同學、學校聲譽損壞者,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
5.學生於校外亦應養成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之良好禮儀,在公共場所應留意公共秩序及安全,如:行走或騎乘車輛應避免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以免發生危險。
三、違反前項第二點規範者,得由導師或任課老師暫時收繳保管,於下課後或放學時領回,違規同學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四、考試期間,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一律管制使用,詳細規範依「本校考試規則」辦理。
五、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屬於貴重物品,持有人應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如離開教室亦應隨身攜帶以免遺失,若因個人保管不慎而遺失,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