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處理要點


106年01月10日性平會修訂

106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校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及性別平等教育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並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提供本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校之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為預防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保障學生受教權。輔導協助過程中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同時應統整社會資源與經費,以維護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四、學校應運用各類教學活動教導及宣導預防非預期懷孕,並積極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一)教師進修、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及活動,應審慎規劃並重視下列要點:

1. 教導學生合宜之交往及情感表達方式,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2. 教導男女學生懷孕、避孕、流產之知識、態度、行為及責任。

3. 增進教師辨識學生行為之能力,並提昇其性別平等意識與輔導知能。

4. 強化學校預防與處理性侵害事件之能力及措施。

5. 建立人權校園,積極維護學生受教與安全之權利。

6. 加強親職教育,增進親子情感及溝通能力,並培養共同面對問題之積極態度及共識。

(二)應與社區建立良好溝通機制,平時即與衛生醫療、社政、警政及民間社會福利、心理衛生機構等建立網絡關係,相互支援合作,共享資源。

(三)輔導室設置學生懷孕求助諮詢專線電話02-29602500轉500或電子郵件帳號為counselor@pcsh.ntpc.edu.tw,使懷孕學生能有隱私及尊嚴地主動求助,且應運用集會、教學或教師進修,加強宣導設置專線信箱之基本精神、功能及使用方法。


五、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六、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七、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八、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九、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十、為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時,應依據下列原則及分工:

(一)學校知悉未成年學生懷孕時,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輔導室為單一窗口,主任輔導教師為執行秘書,與本案學生課業、學習環境密切相關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為當然成員,必要時得另指定發言人,啟動本校之危機處理機制。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其有協助需求者,亦同。

(二)工作小組得聘請相關專業或有協助懷孕學生經驗之校內外人士為成員。

(三)工作小組應依事件之需要,儘速擬妥處理分工表,統一事權。

(四)工作小組應共同商討與執行懷孕學生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之諮詢輔導、經費籌措、社會資源整合及資料彙報等相關事宜。

(五)工作小組得依職責劃分為輔導組與行政組,其主要任務如下 :

1.輔導組:

(1)成立輔導團隊,其成員應包括主任輔導教師、輔導教師、校護、導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並得聘任校外輔導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2)遴選合適之輔導教師進行諮詢輔導。

(3)輔導團隊應召開個案會議擬定輔導計畫,並適時修正。

(4)建立懷孕學生紀錄,並依專業倫理妥適保存及管理其資料。

(5)輔導內容應包括:

1 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及諮詢。

2 提供懷孕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詢輔導及協助。

3 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並依其意願輔導升學。

4 運用社會資源,依懷孕學生需要協助其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協助懷孕

⑤ 學生生產後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托育需求。

⑥ 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及諮詢。

⑦ 提供懷孕學生家庭諮詢及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與其家長諮詢及協助。

⑧ 協助懷孕學生及其家長諮詢及資源轉介。

⑨ 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⑩ 提供工作小組及其他教師諮詢。

⑪ 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⑫ 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2.行政組:

(1)會計室應依據性平等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將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相關經費,納入該項經費預算。

(2)教務、學務單位應依學生學習或成績評量之規定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補考與補救教學等學籍與課程相關事項。

(3)對懷孕學生之成績考查或評量,以「特殊事故」方式處理。

(4)視懷孕學生需要,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其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

1 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2 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教育等。

③ 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技職訓練課程資訊等。

(5)整合校內外資源支援輔導組:

① 各校應提供經費,安排課程時間、場地、遴選適任教師,以協助輔導組進

行必要之輔導措施。

② 學務、總務人員應配合輔導組,協助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及其家庭運用

校內外資源,以因應可能之家庭生活困境及托育需求。

(6)學校應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總務單位應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以下設施:

1 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2 健康中心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3 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如集奶室、冰箱、哺餵室等。


十一、非有正當理由,當事人及事件內容之資料應與保密。依法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或知悉本文書之內容者,有保密責任,違反者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處罰。


十二、工作小組應將個案輔導工作提性平會備查,且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回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十三、本要點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議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0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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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請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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