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
一、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等學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公開表揚、特別獎勵(獎品、獎狀)。
(二)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儀合宜足為同學模範者。
3.生活言行學業較前進步,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4.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與同學互助合作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6.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有具體事蹟者。
7.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主動為公服務者。
9.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10.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15.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6.按時繳交週記,內容充實者。
17.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三)小功:
1.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規畫推動或參加校內外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7.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或委託民間具有公信力團體辦理之全國性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10.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11.維護國家榮譽,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12.舉發重大弊端,經查明屬實者。
13.擔任班級、社團、校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14.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優等或前六名者。
15.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四)大功:
1.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參加校外各項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4.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6.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8.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審議記大功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三、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1.學生違反學校作業(含週記抽查)檢查規定,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2.未依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3C產品管理規定,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3.違反交通規則致生事故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與學校為顧及學生安全所訂的交通安全特別規範情節輕微者。
4.無故不參加當週進德教育者。
5.參加團體活動中應盡之義務而未盡者,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6.擔任班級、社團、校級幹部未盡其職責,且有事實證明,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7.攜帶菸品(含電子菸)、酒、檳榔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8.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造成他人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9.故意隨地吐痰或拋棄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如棄置食物、垃圾,玩水、水球,使用刮鬍泡...等清潔液及麵粉、蛋糕、奶油、奶泡...等造成環境污穢)有具體事實者。
10.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11.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者。
12.對師長或學生為性騷擾情節輕微,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懲處者。
13.在川堂、走廊、樓梯、教室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4.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5.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嘩妨礙他人權益之行為,經檢舉屬實或勸導仍不改正者。
16.各處室發至各班的通知單(含警告通知單、點名單)無故未繳回或遺失逾二次者。
17.違反進德教育實施要點情節輕微且滿三次以上者。
18.上課中未經任課老師同意擅自閱讀課外讀物,經告誡不改者。
19.不服從交服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20.上課時不專心聽講,經提醒後,尚不知改進者。
21.拾物不送招領,欲佔為己有。
22.班級、社團、學生隊幹部無故不出席本務工作之集會,逾二次者。
23.在校時間未經師長允許進行撲克牌、象棋、桌遊...等遊戲,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24.在校時間攜帶或使用麻將、四色牌、天九牌、骰子等賭博器材進入學校,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25.違反「新北市立板橋高中專科教室管理要點」第參條第五項,攜帶飲食進入專科教室,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二)小過:
1.越牆進出校園者。
2.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3.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4.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5.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
6.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7.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或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恐嚇或毀謗他人者。
8.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9.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10.私拆他人函件者。
11.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12.於校內攜帶、閱讀或觀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內列入限制級之書刊、圖片及影片者。
13.無照駕(騎)機車者。
14.進出校門代替他人完成學生證登入或託人代登者。
15.吸菸(含電子煙)、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情節輕微者。
16.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行為,情節輕微者。
17.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者。
18.對於師長的各項學習指導有行為規避及拒絕輔導之舉止或出言不遜者。
19.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及其他資料者。
20.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三)大過:
1.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者。
2.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等違法場所。
3.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4.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5.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駡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6.違反網路使用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7.對師長或學生為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情節重大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懲處者。
8.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9.在校內外學生言詞或行為影響學校公共秩序,情節重大者。
10.吸菸(含電子煙)、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1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12.嚴重違法或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
13.拾物不送招領,佔為己有,價值較貴重者。
14.攜帶政府明令禁止足以妨害公共安全之違禁物品者。
15.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16.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7.觸犯法律,經檢察官起訴者。
(四)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四、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記警告,由學生事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記小功、記小過由學生事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評意見後,報請校長核定公佈。記大功、大過則由學生事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評意見,經獎懲委員會開會決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五、學生之特別獎勵,由學生事務處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六、學生在校肆業期間,學期德行成績計算,因功過累積之計分依當學期實際所得之加、扣分得與相抵。
七、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受獎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對於所受獎懲,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八、本規定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九、本次修訂規定自1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目的:
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已觸犯校規公布懲處之學生,能及時改過自新奮發向上,變化氣質,敦勵品德,特定訂本要點。
二、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頒「高級中
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辦理。
三、範圍:
(一)凡依中等學校獎懲實施要點八、九、十條規定受懲罰並有紀錄之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均可經由本辦法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二)凡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1.藐視、侮辱或暴力侵犯師長者。
2.在校內外發表不正當文字言論,情節較重者。
3.觸犯民、刑事犯罪者(如:竊盜、恐嚇勒索、兇殺鬥毆、偽造文書等)。
4.參加幫派組織,在校內外滋事鬥毆有玷校譽者。
四、銷過規定:
(一)凡受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八條記警告懲罰之學生,應提出銷過之書面申請,自申請銷過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再觸犯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內之懲罰規定,且須完成志工服務時數達2小時。
(二)凡受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條規定記小過懲罰之學生,應提出銷過之書面申請,自申請銷過之日起一個月之內未再觸犯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內之懲罰規定,且須完成志工服務時數達6小時。
(三)凡受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條規定記大過懲罰之學生,應提出銷過之書面申請,自申請銷過之日起二個月之內未再觸犯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內之懲罰規定,且須完成志工服務時數達18小時。
(四)凡在高三下學期所提出之銷過申請案如不足審查期(警告十五日、小過一個月、大過二個月)不予受理。
(五)如辦理銷過後,再犯同類型過失時,不得再提請銷過。
(六)提請銷過每一次僅能提一種懲罰,由警告、小過、大過,按規定銷過間隔時間逐次提請銷過,不可一次提請銷過數項懲罰。
五、銷過程序:
(一)學生銷過須由學生向導師請示同意後提出,再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辦理。
(二)申請銷過為警告或小過者,由當事學生填具申請表後送生活輔導組依本規定第四條「銷過規定」辦理。
(三)申請銷過為大過者,由當事學生填具申請表後,由當事學生依本規定第四條「銷過規定」向生活輔導組提出,並經學務處處務會議或德性會議審議決議之。
(四)申請表須詳述申請學生改過遷善具體事實或受懲罰後優良事蹟;另須由受理志工服務單位組長或老師詳述服務事蹟並簽章。
(五)提請改過遷善經核定後,通知家長並公告之,同時在該生獎懲紀錄表上加蓋「經改過遷善辦法銷過」字樣以資證明。
六、改過遷善銷過申請表(如附表)。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